南海海口12月1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陳麗娜 特約記者 周平虎)12月18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維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省交警總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台《海南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範全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管理。
  據瞭解,該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屬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2009年4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新《規定》實施前,規定中所涉及的內容按原有規定實施。
  據介紹,該《規定》所指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以下簡稱:監控設備)包括機動車測速儀、區間測速設備、闖紅燈自動抓拍、違反禁行規定自動抓拍、違反越線規定自動抓拍等固定或移動設備。
  《規定》明確,原則上應當在省際、市(縣)際交界處、事故多發易發、嚴重違法行為較多、交通秩序混亂以及機動車流量較大,或需要監控設備管理的路口、路段上設置和使用監控設備。監控設備除了依法進行定期檢定外,還要加強日常檢查維護,定期檢查,確保監控設備性能良好,運作正常。
  《規定》明確不得在以下道路、路段上進行測速:
  (一)限速低於80公里/小時(不含)的高速公路路段;限速低於70公里/小時(含)的城市快速路路段;
  (二)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含)的城市普通道路路段;
  (三)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不含)的普通公路路段;
  (四)使用區間測速的,間距小於10公里的普通公路、間距小於20公里的高速公路;
  (五)高速公路匝道;
  (六)施工路段。
  個別路段確因超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多發需要測速查處嚴重超速交通違法的,應當報交警總隊審核批准方可實施。
  《規定》明確對超速交通違法行為,測速起拍值應當按照道路限速值上浮5公里/小時。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控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採集的交通違法信息數據無效:
  (一)非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
  (二)未報交警總隊備案或審核的;
  (三)逾期未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
  (四)移動測速設備為非正式民警操作的;
  (五)車載測速設備使用非制式警車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使用監控設備的。
  《規定》明確,實施測速的道路,應在道路入口處醒目位置設立“全程測速”或“全程監控”提示牌。在某個路段測速的,應當設置醒目的提示牌。
  《規定》明確,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測速監控點間距應大於10公里,國道和省道上應大於5公里。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違法行為,經申請,提供證據,相關部門核實、審批後,消除違法記錄: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交通信號不清晰或被遮擋的;
  (七)採集的違法記錄信息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八)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或多次錄入同一違法信息的;
  (九)發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內容有錯誤的;
  (十)因被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原標題:海南交警出新規規範設備使用:部分路段不得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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